财政部今日(10月31日)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和《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在细则中将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将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一并公布。
上述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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