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率敲定5% 不会增加消费者负担

2011-11-1 8:34 东方早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网站昨日(10月3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从2011年11月1日起,石油、天然气将在全国范围内“从价征收”,税率定为5%。

  此前的10月10日,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称,将对原油、天然气按销售额的5%~10%征收资源税。上述细则最终将税率定于5%。

  息旺能源分析师储节旺称,此次调整之后对国内通胀不会产生影响,“成品油的定价机制并没有改变,因此消费者面对的油价仍然是三地原油变化率基础下国家发改委制定的价格。资源税的负担将由企业负担。”

  10月24日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的答记者问中也提及,此次改革后主要承担改革成本的,是上游的油气生产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企业执行过程中面临的税赋远低于5%。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10月14日在参加香港的一个论坛时透露,在第一次浸透、第一次产量、老油田等方面政府给了很多抵扣,“扣掉后,(中石化)的实际税率为3.7%,所以(新资源税的推出)对公司整体影响不大。”

  尽管外界期待颇高的资源税最终平稳落地,中石油仍在多个场合呼吁,为避免资源税和特别收益金的双重打击,政府应上调特别收益金的起征点。

  中石油10月中旬曾预计,如果油价在100美元/桶,天然气在1.05元/立方米的情况下,每年要缴资源税290亿元,相比资源税推出前增加250亿元。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A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