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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税改从“有限减税”再迈新步

2011-11-2 9:25 鲁宁 【 】【打印】【我要纠错

  昨天(11月1日)甚至于本周,国内最抢眼的财经新闻无疑为财政部决定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以下简称“两税”)起征点。

  这回提高“两税”起征点,只针对国内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上一次针对“小微企业”提高“两税”起征点是2003年。那一年,突然爆发的“非典”疫情对国内经济造成严重冲击,其中“小微企业”首当其冲。于是在舆论的呼吁下,作为拯救“小微企业”的急就章,当年的财政部也曾统一上调过“小微企业”的“两税”起征点。

  事隔8年,国内经济运行生态已有很大变化,2008年金融危机引爆的国内“小微企业”经营之危局,迄今非但未见明显起色,在一些地方反呈恶化状态。应该说,本次提高“两税”起征点依然带有化解燃眉之急的味道。当然,只要能够削减国内过高的企业税负,哪怕减税受益面和减税幅度都有限,舆论依然应给予掌声无论如何,减总比不减要好。

  降低“小微企业”的“两税”税负涉及五种不同情形,分别指按月销售货物、按月销售应税劳务、按日销售货物、按月营业性纳税和按天营业性纳税。笔者粗略梳理发现,五种不同情形的“两税”起征点之平均提幅大体在2-5倍之间。静态地看,减税幅度应该不算太小。

  就此次实际减税幅度,舆论应做实事求是的估计。这中间要着重考量两大因素:其一,作纵向对比,8年前确定的起征点基数很低,这一回虽说上调起征点幅度不小,可一旦将历史形成的“基数因素”纳入其中,起征点实际上调幅度就会相对缩水。其二,尽管“小微企业”在统计口径中占据国内企业总数的96%-98%,但“两税”主要税源(占总量85%)的提供者向来依赖各类大中型、大型和特大型企业。据此,须对此次减“两税”的受惠面和实际受惠程度(即实际减税数量)作出客观区分。

  虽说本次“有限减税”的实际减税总额不会太大,却不妨碍我们对本次减税的边际溢出效应,主要从学理层面做出推导式分析。

  众所周知,百姓日常生活必需的日用消费品和柴米油盐酱醋茶,通常都由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提供,当这类企业的“两税”税负有所降低后,企业综合财务成本和生产成本就会有所下降,而企业降成本即意味着增利润,它有利于企业直接或间接提高员工工资,适当降低产品出厂价格,或至少使产品提价幅度有所克制。而所有这一切,对当下遏制通胀亦可产生相应的正面效应,老百姓或多或少都能从中直接或间接获益。

  有限减“两税”只是结构性税改的其中一块。迄今为止,有关方面尚未承诺要大规模减税对于现有税负是否太重的问题,似乎还存在一些争议,没有争议的问题是,国内税制存在结构性不合理,需要进行改革。因此,呼吁了多年、眼下不紧不慢进行的结构性税改,还不能认为就是“大减税时代”的来临,税改还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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