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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购税 期限至2012年5月底

2011-11-3 9:6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1]39号)的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1]43号,下称通知),对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1年防汛专用车配置计划,并经过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795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2年5月31日,过期失效。

  通知要求,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一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通知所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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