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5号令)自2003年3月1日实施以来,有效地规范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保全了卷烟消费税税基,确保了国家财政收入。但近年来,在实际工作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2009年5月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以后,5号令已愈来愈不适应新的形势,迫切需要进行修改。为进一步做好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
文件规定,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文件还要求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同时申报《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申报《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
文件指出,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
批发环节销售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额/∑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数量
第卷烟批发毛利率具体标准为:
(一)调拨价格满146.15元的一类烟34%;
(二)其他一类烟29%;
(三)二类烟25%;
(四)三类烟25%;
(五)四类烟20%;
(六)五类烟15%。
调整后的卷烟批发毛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文件还对计税价格核定时限分别作出规定:
(一)新牌号、新规格的卷烟,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信息满8个月或信息采集期满6个月后的次月核定并发布。
(二)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1.全行业卷烟价格或毛利率调整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请重新调整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2.个别牌号、规格卷烟价格调整的,由卷烟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3.连续6个月高于计税价格的,经相关省国家税务局核实后,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省国家税务局核实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对卷烟批发企业编制虚假批发环节实际销售价格信息的、套用其他牌号、规格卷烟已核定计税价格,造成企业少缴消费税税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将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信息及《清单》,建立全国统一的卷烟信息库,记录各牌号规格卷烟核价的相关信息。
上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