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1年10月征期,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已经时满3年。记者11月7日从辽宁省大连市国税局了解到,对比2007年,3年来我市居民从这一政策中受惠约16亿元。
2011年1至10月份,我市利息税累计入库1130万元,比去年同期的2407万元减少1277万元,与该税种最高峰的2007年入库6.02亿元相比更是天壤之别。利息税已经名副其实地成为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里的“小兄弟”。随着距离暂免利息税政策的时点越来越远,我市现存居民长期存款不断兑付,利息税还将继续大幅度减收。在我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是中低收入者的重要理财渠道。暂免征收利息税,等于直接增加了中低收入者的收入。
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年了,为何还会有利息税产生呢?据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相关人士介绍,国家政策调整的时间点为2008年10月9日,这之后产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此前产生的利息仍按规定征税。如某储户在2007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2009年12月31日到期。存款到期后,储户需按分段计算的办法缴纳利息税:存款2007年1月1日-2007年8月14日产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2008年10月8日产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以后产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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