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与之相关的话题受到关注。昨日(11月14日),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解答当前财政热点问题时表示,2008年下半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结构性减税政策。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2010年、2011年,结合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对部分结构性减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并出台了一些新的结构性减税政策:
一是从2010年1月1日起,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二是2010年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由减按5%调整为减按7.5%征收,自2011年起恢复为10%.
三是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1年,即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同时,经国务院批批准,对就业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就业税收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是两次延长执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是为支持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业收入以及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给予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六是根据当前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大了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