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决定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公告自12月1日起施行。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曾经下发《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此次发布的公告改变了原来的管理次序,将原来的“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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