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北京市法学会金融与财税法学研究会举办了“首都金融财税法论坛”。与会的税法学专家周序中表示,于今年1月28日生效的《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违反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同时与会学者建议,重大的税制要由人大立法。
虽然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重庆和上海改革方案已经执行了将近一年,目前看仍没有向更多城市推广的信号,不过毕竟房产税是大势所趋。近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也撰文称,将研究推进房产税改革。作为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在调节贫富差距、抑制房产投资方面都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如果不首先解决合法性问题,将严重影响到房产税改革的深入和推广。
周序中的分析很有道理,首先重庆房产税的征收,与《税收管理法》的规定有冲突,比如处罚方面没有“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这样的限定。其次,也没有将个人持有房产与从事生产经营进行区分,而《税收管理法》的处罚条件,是针对“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非一切公民。
房产税在国外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税种,是一种针对财产持有行为征收的税,税基大,税率不高,对遏制房产投机、缩小贫富差距起到一定作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曾经论述过我国房产税必须征收的重要性,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可以优化调节收入分配和财产再分配,尤其是我国的税制很不合理,间接税税负太高,不论贫富都在消费环节征收,而直接税的比例却非常低,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在没有财产税调节的情况下,收入差距会越来越扩大,所以房产税势在必行。
在“十二五”税制改革的方向上,目前国内专家达成的共识是,结构性减税、税收有减有升、结构性增税。结构性减税的方向主要是增值税扩围并替换营业税,有减有升则指个人所得税的改进方面,而结构性增税则主要来自于资源税和房产税。可见房产税在“十二五”期间必然会有更大范围的推广。但我国目前在房产税方面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如果不能先过法律关而仍以“摸石头过河”的方式走一步看一步,必然要对法制形成破坏,并留下更大的隐患。
我国房产税目前争议很多,像住房仅有使用权并已经为使用权支付了较高的费用,再征收保有税是否合理合法?房产税与生产、经营的税收不同,无立法能否征收?处罚方面能否按经营者偷税漏税进行处罚?这些问题最基本的解决办法,是由人大进行立法,将房产税的征收合法化,使“依法征税”落到实处。
税收是大问题,是人民将一部分收入上缴给政府,以便让政府实施保卫国土、建设公共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等使命。所以税收的权力来自于人大的授权,也必须由人大立法,并与人大其他立法不得冲突。目前房产税尚处于试点阶段,对于试点阶段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改进,以使日后的推广不存在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