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了解到,近日内蒙古大幅度上调了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最大限度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扶持力度。
据测算,内蒙古此次按最高限设定增值税起征点,大大降低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对促进内蒙古个体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将发挥积极作用。2011年内蒙古国税系统管辖个体工商户达到33.03万户,未达原增值税起征点的19.1万户,超过原起征点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近14万户。起征点调整后,内蒙古将有12万个体工商户受益,惠及36万人口,免征增值税额6.3亿元。
在政策调整期间,自治区国税局一方面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影响。另一方面,加大对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工作的宣传,做好解释和辅导工作,加强内外培训,从代开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办理等方面,制定实施落实政策调整的操作规程办法,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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