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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宣传文化事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2011-12-16 8:10 上海证券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表示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在2012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各级机关报纸期刊、针对老年人和少年儿童、少数民族地区等出版发行的报纸期刊以及盲文图书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其他的图书、期刊和音像制品等,继续适用增值税先征后退50%.

  《通知》要求,相关的退还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此外,对科普单位和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科普影视作品取得收入等,也将继续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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