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将至,回望今年税收大事,从个税调整、增值税扩围试点到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提高等,这一年,虽有人称进入了“税感时代”,但同时也真正拉开了“结构性减税”大幕。下面小编特为您简要盘点2011年的重要税事。
1.两部门明确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
1月14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通知,对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技术转让范围、转让合同等方面做出明确。
通知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此外,通知还明确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追溯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上海、重庆试点房产税
2011年1月27日,上海重庆宣布次日开始试点房产税,上海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新购房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房,税率暂定0.6%;重庆征收对象是独栋别墅高档公寓,以及无工作户口无投资人员所购二套房,税率为0.5%-1.2%。
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施行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凸显了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加大打击各种发票犯罪活动等方面的内容。 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此外,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并增加规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虚开发票行为,同时也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4.国税总局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相关问题
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六方面内容。公告对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和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公告执行。
5.海南离岛免税政策5月1日实施
3月24日上午,海南省政府召开“海南开展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新闻发布会,公布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该政策将于4月20日试行,5月1日正式实施。
离岛免税政策适用于年满18周岁、乘飞机离开海南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政策核心在于将免税购物的适用对象由离境旅客调整为包括本国公民在内的离岛旅客,适用对象范围更广、税收优惠力度更大。因此,本着宽严适度、稳妥可控、便利可行的原则,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主要包括4个方面,即限品种、限次、限值和限量。基本保证5000元以下商品价格不高于香港,优惠幅度可达30%至50%;5000元以上商品价格低于国内一般水平,优惠幅度15%到30%。
6.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 9月1日施行
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1级由5%降低到3%.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7.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延期十年
8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明确,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纳税人必须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目前发改委正在起草,将另行发布。
8.新修订《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11月1日实施
《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5号)及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6号)于11月1日施行。
此次《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的核心是将在西部地区进行试点的改革方案推广至全国,即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石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但与西部试点方案不同的是,油气资源税税率不再是试点时的5%,而是规定为5%-10%的税率浮动范围。焦煤征税税额则从原来的0.3元/吨-5元/吨提高为8元/吨-20元/吨,一般煤炭则仍为0.3元/吨-5元/吨,二者均仍采取从量计征方式。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原油、天然气的税率均为销售额的5%,焦煤的税率为8元/吨。
《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修订和施行,意味着资源税改革步入新阶段。
9.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
为明确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文件。
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10.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11月1日起提高
10月28日,财政部颁布第65号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明确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11.软件产品增值税系统优惠政策出台
为了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信息化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0月13日联合发文《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对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做出规范、调整。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12. 国务院决定2012年起在上海试点增值税改革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
会议指出,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一)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
(二)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三)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