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越高的人,流转税的税负越轻,这极易导致不公平,加剧贫富差距。”
结构性减税已经成为一种共识。
但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看来,“现在进行结构性减税,并不是认为税负过高的这帮人胜利了。这只是一种财政的手段,是为宏观大局服务的财政手段。”
如果说税负是否过高尚无定论的话,那么,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主的流转税体系所导致的税负分布不均衡、税制结构不合理几乎已无争议。
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国家财政十分紧张,财力匮乏,于是在税制的设计中选择了较易实现收入的流转税为主体,突出了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地位。
仅以2010年为例,增值税占去了全部税收收入的39.5%,消费税和营业税分别占比 9.9%和14.4%。
流转税的特征是在生产至销售的整个过程中环环征收,过于倚重流转税带来的弊端是,税赋或许会重复征收,并在最后进入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为影响物价的重要因素之一。
由此,改革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格局,亦是控制通货膨胀、调整经济结构转型所需。
对于缩小贫富差距来说,“富人的消费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是比较低的,而现在我们主要的税赋是对消费征收,而非来自于收入环节。”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举例,一个月入1000元的人,基本生活消费需支出800元,流转税赋以10%征收为80元,占收入比为8%;一个月入一万元的人,基本生活消费需支出5000元,流转税赋以10%征收为500元,占收入比仅为5%.
“收入越高的人,流转税的税负越轻,这极易导致不公平,加剧贫富差距。”张斌认为,流转税的税负太重了,作为一个结构性的调整,应该降低流转税的税负。
作为官方的用语,“结构性减税”首次出现在了2008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彼时,为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国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作为配角,“结构性减税”在以增加政府支出、扩大公共投资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操作中扮演了辅助角色。
3年以后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结构性减税”取代“增支”成为了积极财政政策的重心。
所谓的“结构性减税”,有别于全面的、“一刀切”式的减税,指的是为达到特定目标而针对特定群体、特定税种来削减税负水平。
虽然仍难言尽如人意,但在2011年,中国政府开始了密集的减税:2月25日,《车船税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原来“一刀切”的征收方法变成按排量大小分档计征,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9月1日,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调整为3500元,全国有6000万人不需缴纳个税;11月1日起,针对小微型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大幅上调……
其中,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占比最大的增值税成为结构性减税的主要对象。
自明年1月1日起,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正式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毫无疑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将减轻企业的税负。但何时将全面推行仍是未知之数。这意味着全国其他地方的服务业分享减税的成果仍显遥远。
“因为到现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方案。减税的方向是肯定的,但减多少不知道;税改的力度也是肯定的,但具体到什么程度不知道。只能是一步步往前走。”刘尚希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从这个角度看,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脚步不可能太快。但此前一直停留于口号的“结构性减税”正在一点一点变为现实。不过张斌认为,这种结构性减税的力度仍显不够。“规模还可以再大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