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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企业支付实习生的报酬可在税前扣除

2011-12-30 14:47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在人民大会堂就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2年)》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说,目前鼓励校企合作,鼓励学生实习实训,在税收政策上已有一定安排。比如,在营业税方面,规定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因此,企业、工厂、农场等单位接纳学生实习所支付的报酬,只要属于实际发生,且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且标准合理,也可按税法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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