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包头市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2009年70%、2010年50%。三年来,全市受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30户、82批次的增值税退税审核,累计批复退税金额14523万元。
为贯彻落实好此项政策,市财政局加强管理,明确职责,制定了规范透明、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同时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强化审核把关,深入企业实地掌握情况,确保相关申报资料合法合规。通过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任务,促进了包头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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