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2年1月1日起,一批新政策法规即将开始实施,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政策法规,这些新政策法规大多涉及经济领域,又和民生息息相关,它们的施行,在新一年里势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
87%车主税负降低或不变 新能源车受鼓励
201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相比以前的征税方法,车船税法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一些修改和完善。
车船税法中,对乘用车的税负,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比如,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划分七档,对每一档分别规定了税额幅度。
“其中,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排量较小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
另外,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增加了多项税收优惠,其中“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减免税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对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或有长期正面影响。
居民身份证法
原一代证2013年停止使用 身份证加入指纹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作了以下规定,“依照原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新法在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对此,公安部有关负责任表示,在居民身份证当中加入指纹信息,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同时可以有效地防范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以及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免受不法侵害。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还对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泄漏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等相关内容做了具体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时限明确15天内需解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于2012年1月1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易发、多发,劳动争议总量呈居高态势。企业是争议产生的源头,也是处理矛盾的主体,争议在企业内部解决,成本最小,效果最好。《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施行,无疑对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提供了法律依据。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征管使用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
可以预见,《办法》的出台,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微型企业所得税降低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明确: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经认定可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经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上海增值税改革试点启动
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有关规定,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将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正式启动营业税转增值税改革试点。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尽管不同企业对应不同的税率,改革后减税的效果不尽相同,但对上海市总体而言,税源的大幅减少是不争的事实。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此前曾预测,试点实施后,上海整体税收将减少100多亿元。据测算,一旦增值税改革试点向全国范围内推广将涉及4000亿元的税收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