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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免税政策

2011-12-31 13:1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内容摘要: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对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文件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上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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