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旨在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日前出台,执行时间是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在增值税方面,相关通知规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在营业税方面,相关通知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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