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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税收优惠

2012-1-11 9:36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某大学的财务致电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询问对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什么税收优惠?

  广州市地税局12366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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