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上,应给予文化企业和演员更多的政策扶持。”昨日,在市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政协委员王长田呼吁,为了加快影视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品种丰富,政府应该给予更多优惠政策。
“该放水养鱼,不该竭泽而渔”
接受本报采访时,王长田说,文化企业要缴纳的营业税中,版权收入是免营业税的,但电视剧、电视节目要按5.5%交营业税。
“比如投资1000万元的电视剧卖了1500万元,要按1500万元全额计税,”他建议,应参照增值税的做法,按500万元部分征税。
另外,对于25%的企业所得税,王长田也认为偏高。他说,文化行业都是中小企业,如果所得税依然按照25%征收,中小企业承受不了这么大的负担,“应该放水养鱼,而不是竭泽而渔,给文化行业更多的优惠。”
导演演员不应按劳动报酬所得征税
王长田认为,影视行业的创作者在个人所得部分,也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来交税。
导演尤小刚解释,现在演员、导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劳动报酬所得税税率缴纳的,但在著作权法中,表演权、创作权被列入特许权中,如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交税,只需缴纳总收入的16%即可。
王长田说,大多数时候,这部分税收由企业代扣代缴,将演员、导演所得列入特许权收入所得,能减轻企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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