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就像指挥棒,发挥着调控和引导经济的重要作用。2012开年之际,让我们来回顾一下2011年,税收指挥棒都向我们传递了哪些信号,让我们在新的一年里有所启迪。
看点一:小型微利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看点二:西部大开发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就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作了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1.“两免三减半”优惠继续到期满为止。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即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到期满为止;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到期满为止。2.西部地区范围统一于国办文件。财税[2011]58号文件重申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西部地区的范围统一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的规定之中。
看点三:高新技术企业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就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看点四: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
应该注意两点:1.符合前条规定的企业,可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2.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的免税申请后,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免税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免税手续。
看点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明确,对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看点六:农林牧渔业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和征管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购买农产品后进行商贸活动的不享受涉农税收优惠。
看点七: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对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注意地方政府的级别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