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济发展形势,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做出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这里所称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这里所称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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