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应加大对养老保障体系的改革力度,大力发展补充养老保障,形成“两条腿”走路的养老保障格局。上海市政协委员张宁、吕红兵、梁信军在该市政协会上递交提案,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完善养老金制度的顶层设计,争取国家税收政策支持,在上海进行建立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金制度的试点。
我国在1997年的养老保险改革中提出要建立三支柱的养老金体系,包括第一支柱基础养老保险(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金,由单位和员工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二支柱(自愿参与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养老保险)和第三支柱(个人储蓄为养老)的补充养老。上海的养老保障体系基本与国家保持一致。总体而言,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发展还很不完善,存在着老龄化问题突出、保障水平差、养老金收益率低下等诸多问题,在上海表现的也相当突出。
表现在如下三方面:
(一)我国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给养老体系造成了巨大压力,上海更列全国之最。据预测,2030年前后上海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超过500万,约占户籍人口的40%。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上涨,政府基础养老金的支出也在不断扩大;地方财政负担沉重。据世界银行估计,中国养老金的隐性负债高达GDP的50%。
(二)二、三支柱发展滞后,养老保障水平较差。OECD(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基础养老(第一支柱)和补充养老(第二、三支柱)的替代率平均水平分别为46%和22%,其中美国(42%、38%)和澳大利亚(25%、40%)。而目前,我国基础养老的替代率平均水平为44.26%,第二支柱替代率则不足1%。据测算,2010年上海市按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的养老金替代率为31.86%,更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基础养老金收益率偏低,隐性损失不可低估。相对于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全国社保基金10年平均收益率(9.8%)和企业年金2006年~2009年间的平均收益率(10.5%),全国基础养老基金2000年~2008年间的平均收益率不到2%,低于同期2.2%的CPI平均增幅。此外,根据社科院测算,1997年以来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损失的利息收入达6000亿元,相当于抵消了同期财政对养老保险的所有补贴。
为此,三名委员认为,应争取在上海进行建立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金制度的试点,这样做既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加快补充养老的发展,平衡养老金保障体系;又可以借助个人补充养老金账户增加退休以后的收入来源,平衡不同时期的收入水平;同时也可以让地方政府减少部分养老金支出压力,将支出重点向那些无条件建立补充养老的低收入人群倾斜,提高针对性和最低保障水平。
此外,补充养老的发展也会为专业金融机构带来更大的业务发展空间,为资本市场发展带来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和长期稳定的投资资金,必将进一步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资本市场发展。而且此项制度具有较大的可行性。据初步测算,以城镇职工的20%参与、平均每人每月缴费额为500元,首年递延的税收总额仅占当年税收总额的1%,基本不会影响政府的税收收入。
他们同时建议,上海在建立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金制度时,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向国家争取在上海试点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金优惠政策,确定延期纳税的形式。建议采用国际通行的EET(ExemptExemptTax)税制,即在缴费环节延税、投资环节免税、领取环节征税的延期纳税模式。设立独立的个人账户,个人可以根据自己在职期间的收入状况决定是否参与个税递延型养老金计划,同时对税优账户设定缴费比例上限。所递延的税款统一由政府指定的账户管理者向相关的税务部门进行代扣代缴。对中途取出款项的,要求补缴税款,并缴纳一定的罚金。
(二)投资运作
按照国际惯例,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金账户应允许多种资金管理方式,组织运作模式可采用合同或契约等方式,投资对象可扩大到股票、债券、基金(尤其是投资成本低、收益比较高的被动型指数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保险等多样化的投资产品。参加个税递延型养老金计划的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偏好、风险偏好和收益偏好选择投资的方向和产品。目前有人提出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只是养老金投资的渠道之一,而且是间接投资。如果仅限于此,运作模式过于单一,似乎剥夺了养老金计划参与者的选择权,将不利于完善养老金制度的顶层设计及今后的发展,建议采用国际通行做法。
(三)管理机构
建议比照企业年金的资格管理模式,由社会保障局设定严格的资格审定标准,选择一批信誉度和资本运营能力强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如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大型的保险机构。养老金计划参与者可以在名单中自主选择运作养老金账户的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智利模式,要求管理机构保证在一段时间内的平均收益高于同期通货膨胀率,若达不到则取消管理资格;也可以参照美国模式,不要求管理机构保本,完全由养老金计划参与者自己选择,自己承担风险。对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给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管理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管理机构应该为参与者提供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提示书等产品相关信息;在运作期必须提供产品管理报告、个人账户管理报告,及时公布影响个人账户资产的基金定价或结算利率。政府应在账户的设立、资金的托管和运作、税款的缴纳等方面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