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自2011年11月1日开始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这个印花税税收优惠的期限,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共三年。
地税部门进一步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是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而财税[2011]105号文中所指的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则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定中指出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具体标准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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