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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仓储土地税三年减半

2012-2-6 9:42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财政部发布公告称,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公告,仓储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目前,拥有自营仓储或者出租仓库的物流仓储企业,都要交纳土地使用税,不过每个地区缴纳的税负标准有所不同。根据2007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大型城市的土地使用税年税为1.5元-30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而在各地的具体执行中,实际税收可能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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