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税务总局界定首套房契税优惠

2012-2-13 8:40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相关负责人近日在解答纳税服务热点问题时介绍,与已有购记录的人共同购房不可享受首次购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这位负责人介绍,根据我国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举例来看,甲某与朋友共同购买一套普通住房,该朋友已有购房记录,而甲某属首次购房。依据规定,甲某不得享受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A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