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郝演苏:实施延税型养老险应先立法

2012-2-20 8:5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期,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在其微博中表示,实施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应先立法,全国统一实施。

  所谓延税型养老保险,即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上海、北京等税收大城市均提出延税保险试点。郝演苏表示,“区域试点一开,就会形成如今基本养老保险各省标准不一的局面。个税标准相同的劳动者因工作在发达或落后地区,参加延税保险的时间及延税标准就会出现差异。美国‘401K’计划就是先立法,全国统一实施,无试点过程”。

  一旦个人延税型养老险在我国国内实施,将对个人、企业和社会都有重要意义。对于企业来说,参与这一产品无需支付额外的费用就可以为员工在工作场所提供更多的福利,体现了对员工的关爱;对于个人而言,直接减少了当期的税收支出;对于社会而言,延税有助于提高社会的保障水平,并刺激消费者购买养老保险,虽然可能会牺牲政府当前财政收入,但可以解决长远的国民养老财政负担。

  在郝演苏看来,延税额度可以先从较低标准起步,根据运行状况逐步调整提高,在完善运行规则中最终形成立法。我国实行全国统一的个税标准,延税型养老保险不应出现地区差异。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A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