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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营业税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同不能直接比较

2012-2-24 10:51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今天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营业税和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同不能做直接数字比较。

  网友:目前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分别按照3%和5%交营业税,为什么改成增值税后,税率提高到了11%和6%呢?这样会不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呢?

  郑建新:虽然营业税和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征税方式是不一样的。按照我国目前税制安排,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应当缴纳增值税。从计税依据来看,营业税纳税人基本上按照其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依照该营业税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的是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征收方式,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项目时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销售应税项目时全额抵扣,只需对本环节的增加值缴纳增值税。因为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因此两者是不能作简单的数字比较的。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今天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税改后仍将保持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

  网友:原来营业税有的优惠政策在改革试点后还会不会延续下去?

  郑建新: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部分继续予以免征,部分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还将给予适当的过渡政策支持。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A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