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易财经爆出,目前全国31个省(港澳台除外)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个税违规情况。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个税奖励,即先征后返;二是对给予个人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报道,以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为例,其发布的2012年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公告显示,团队带头人5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70%给予奖励。
有分析认为,平潭上述关于个税奖励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但是平潭对个税的规定并非先例。早在2009年审计署对北京、河北等15个省、区、市和大连等2个计划单列市2008年度和2009年1月至6月财政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发现有4个省级和10个省以下地方政府及开发区以购房补贴、购车补贴和人才奖励等名义,向2万多名企业高管返还个人所得税4.63亿元。
个税返还纷纷出台意在吸引人才
据了解,全国各地为了鼓励和吸引人才,纷纷出台了个税返还奖励政策。例如新疆、安徽以及广西均出台了相应的政策。
新疆2010年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指出,公司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扣代缴。股东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安徽合肥2011年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若干意见》,对民营文化企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年薪10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
广西2012发布的《钦南区加快推进“十亿产业亿元企业崛起工程”和承接产业转移的优惠政策》指出,对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名在钦州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层管理人才按照本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1∶1比例的奖励。对年纳税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名在钦州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层管理人才按照本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1∶1比例的奖励。
根据目前法律,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收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而国务院早在1998年、2000年和2001年就连续三次印发通知,对地方政府个税违规的做法进行严格的治理。
有分析称,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省级及以下的政府只有有限的很小的减免税的权力,地方政府制定的任何超越自身权限的涉税法律或者和个税挂钩的政策都是违法的、无效的。
“这种先征后退的现象其实比较普遍。这种通过个税鼓励人才、引进人才的方式,等于钻了一个法律的空子,是不合法的。”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主任林江对记者介绍,按照税法的规则,交了就不能退。除非证明多收了人家税。像香港那样开出退税支票。不然只针对一类群体退税不符合公平原则。如果地方政府可以为某一类人这么做,等于开了个口子,中央不进行制止的话,更多地方会效仿。
“我倒不认为网络上爆出的这份调查可信。”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教授涂永红指出,31个省市区真如调查所讲存在个税返还的漏洞,而具体范围、金额都没有讲清楚,很值得怀疑。
专家称:钻法律空子有损税法完整
各省市出台的个税奖励免征政策虽然以不同的形式出现,但几乎全是和人才挂钩。
一些本身为吸引人才的政策,如《长沙市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重庆“人才房”计划、《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
一些则是包含在产业优惠政策、高新区建设优惠政策中,如海南《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佛山市《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加快推进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建设的扶持办法(修订)》等。
对于个税免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三种情况:国家给予支持和鼓励的,对纳税义务人的生活需要给予照顾的,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政府参加或签订的有关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收入。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对国家给予支持和奖励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税。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恒表示,地方政府以不同形式出台的以吸引人才为理由的个税奖励政策和个税免征政策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地方通过降低税负来吸引人才发展经济,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不应该破坏税法的完整性。换个角度看,这体现了地方政府在税法上的机动权和立法权不足,也反应我国税法改革的滞后,需要分税制改革的加快推进。
“如何留住人才,最重要的还不是税。”林江认为,比如赚1000万年薪的人才,不介意交所得税,因为这给他的生活水平不会带来明显差异。但是地方政府要反思的是,如何拓展新的渠道吸引人才,包括营造和同行交流的软环境、适宜的工作条件,善待他们的子女家人。
涂永红也认为,人才更看重的是实现自身价值,地方政府或可以把重点转向少收行政费,抵制官僚作风,对他们家属的安置,减少人才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