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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废为宝”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012-3-2 10:21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7日再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草案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此外,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2年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情况,2010年进行了执法检查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提出适时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并明确了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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