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证券行业的准备金支出可以获得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优惠。
《通知》明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券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相关比例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此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券公司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知》对期货类准备金也作出相关规定。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两部门强调,上述各类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则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