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获悉,在科普事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两项税收政策今年还将继续实施。一项是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一项是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继续实施,对促进“十二五”期间我国科普事业发展,推进我国科普基地建设和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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