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自2012年4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口装备,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据介绍,这次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予以调整,是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后做出的。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同时开始执行。
通知还明确,自2012年4月1日起,下列文件废止:《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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