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企业跨年度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上年度应计未计的情况下,可以计入缴纳当期的管理费用。
目前,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由于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当月应缴税款可以在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因此,一个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每年都要碰到跨年度缴纳税费的账务调整问题。企业跨年度缴纳的税费哪些需要作纳税调整?哪些不需要作纳税调整?虽然税法、财会制度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发现个别企业的账务处理仍然不正确,企业不仅增加了纳税成本,而且影响了纳税诚信度。
例,2011年1月15日,某企业申报缴纳了所属期为2010年12月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计30万元和2010年四季度应缴房产税25万元、土地使用税15万元、车船使用税10万元、印花税5万元等计55万元。假如上述税费该企业2010年末均未计提,而在缴纳的当月(即2011年1月)作了费用支出的账务处理。那么,在进行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上述税费哪些需要作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哪些不需要作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第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共计30万元,需要作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等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得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因此,该企业跨年度缴纳的所属期为上年度应缴税费30万元,不得在本年度成本费用中予以列支。
第二,房产税25万元、土地使用税15万元、车船使用税10万元、印花税5万元等计55万元,不需要作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四款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俗称四小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0),6602管理费用科目说明中,仍然包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使用税、印花税。这说明四小税的费用归集科目,无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都规定属于“管理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既然管理费用属于“费用”,而费用只有在发生时才能计入成本。因此,该企业在预先未将应缴未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预提计入2010年度有关成本费用的情况下,就可以在缴纳的当月把它作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费用,予以税前扣除,而不必区分其税款所属期,不需要作账务调整。这似乎与上述税前扣除应遵循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有矛盾,但这就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所指的“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跨年度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2012年起改称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上年度应计未计的情况下,可以计入缴纳当期的管理费用,而不必作账务调整。除此以外跨年度缴纳的其他税费,即使费用所属年度并未计提,也不得计入缴纳当期的管理费用,如果已经计入了当期的管理费用,必须将这部分费用作账务调整,否则,把不属于本期的费用作为费用支出,就是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