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税务部门提示:无牌经营户也可领购发票

2012-3-26 8:40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在广州从化市经营餐饮业的陈先生最近遇到了烦心事:新开张的餐馆即将投入运营,但工商执照还未拿到手,据说没有工商执照就不能申领地税发票,而无法向消费者提供发票生意肯定受影响。

  广州地税部门提示,经营户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可以申请领购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广州市地税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11]107号)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据了解,应办而未办的“无照户纳税人”是特指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能同时提供经营场地证明的无照户纳税人;对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对符合发票供应条件的纳税人,按一个月用量核定和发售发票,电子发票的单张开票限额不超过5000元。

  因此,陈先生的餐饮店只要在对外正式开张经营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将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后限量供应发票。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A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