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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方案需从五方面做统一部署

2012-4-9 8:1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需要“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平稳过渡”,既要统一设计税制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又要通盘考虑改革的具体事项,还要充分兼顾改革前后税制和征管变迁,实现税制转换的平稳过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涉及税种结构、财政体制、税收征管等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在税种结构上,我国现行货物劳务税体系是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主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形成以增值税普遍征收为主、以消费税特殊调节为辅的税制格局。在财政体制上,我国目前对增值税实行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享,营业税除少部分行业集中缴纳的税收归属中央外,其余全部属于地方收入,并占整个地方级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一以上。为保障地方财政利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地方,同时还要相应考虑地方收入主体税种构建问题。在税收征管上,按照国税局和地税局征管职责划分,增值税由国税局征管,营业税除归属中央的收入由国税局征管外,其他由地税局征收。为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规范税收执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应由国税机关统一负责征收,并结合深化税制改革、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合理配置地税机关征管职责。

  从理论上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采取一步到位的方式更有利于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和税制运行的规范性,但为了确保改革毫无悬念地取得成功,有必要通过先行试点的实践,验证税率等税制要素设计的合理性、配套措施的有效性、财政减收的可行性、征管制度的科学性,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根据增值税的特点和将要改征增值税行业的特征,改革试点应采取地区试点与行业试点交叉进行的方式。这一方面可以从点面结合的角度,全面评估税制设计对纳税人负担、税收收入以及经济运行的影响,通过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方案,为全面推进改革做好制度安排;另一方面,可以从以点促面的角度,夯实改革所需的各项纳税服务和征管基础工作,有效增进征纳双方对税制转换的适应性,为改革顺利实施创造不可或缺的运行条件。

  基于上述考虑,改革试点方案需要从试点范围、税制安排、过渡政策、收入归属、征收管理等方面,对整个试点工作做出统一部署。试点方案总体上应具有扩大试点和全面实施的可操作性,而非仅适应单个地区的量身制作。

  在试点范围上,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行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将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在税制安排上,除合理设定计税方式、计税依据、纳税地点外,关键是科学设置税率。按照将原营业税税负平移的方法,采用全国税收调查和北京、上海、湖南3个地区典型调查的数据,相互验证测算出交通运输等行业的适用税率在11%至15%之间,现代服务业的适用税率在6%至10%之间。根据改革后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改革试点方案从低确定了11%和6%两档税率,并对出口劳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

  在政策衔接上,针对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制差异和改革试点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开展的实际情况,对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以及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等问题,均进行了妥善处理。

  在收入归属上,维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按照保持中央和试点地区税收分配关系不变的原则,对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在征收管理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现行负责征收增值税的国税机关统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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