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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带来四个可喜变化

2012-4-10 9:44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今年1月1日以来,上海市共有12.6万户企业(其中,交通运输业1.1万户,现代服务业11.5万户;一般纳税人4万户,小规模纳税人8.6万户)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由原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上海市的精心组织下,实现了税制转换的平稳过渡。改革试点虽然时间不长,但已呈现出4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降低了大部分纳税人税收负担。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大多由原实行5%的营业税税率,降为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且以不含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税负下降幅度超过40%;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中,85%的研发技术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5%的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服务、70%的文化创意服务业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加工制造业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外购交通运输劳务抵扣增加、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纳入抵扣,税负也普遍降低。

  从交通运输业看,改革试点的名义税率为11%,同时在税制安排上明确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实际税负要低于11%的名义税率,并且下一道环节接受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将由原7%增加到11%。

  参与试点的部分交通运输业企业,在改革试点初期出现了税负增加的问题。初步分析,原因主要在于,不同企业由于资本有机构成及投入时间存在差异,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在一定时段上不匹配。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要资本投入是辆,如果纳入改革试点的交通运输企业,大部分车辆都是在2012年1月之前购置,就会在改革初期出现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小、销项税额相对较大的情况。同时,由于改革尚未全面推开,影响到交通运输企业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譬如,路桥费支出是交通运输企业经营成本的主体之一,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近期发布的报告显示,过路过桥费平均占运输成本的34%。由于路桥收费还没有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路桥费支出得不到抵扣,则会相应增加税收负担。再如,一些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车辆加油费支出,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方便或不及时,也带来了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矛盾。解决这些问题,根本上还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努力确保不因改革增加纳税人负担。上海市也为此做了相应考虑。

  二是拓展了试点行业和企业的市场空间。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拓宽了加工制造业产业链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目前,试点地区纳税人来自外省市的订单已经开始增加,表明改革试点相应扩大了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市场需求。

  三是促进了企业分工细化和技术进步。试点之前,许多制造业企业基于外购技术的营业税负担问题,不愿意将研发环节从本企业分离。试点之后,由于外购研发技术负担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一些生产制造企业向外分离研发设计等业务的意愿愈来愈强。改革对深化专业分工、提高创新效率的激励和引导效应正在显现。

  四是提升了商品和服务出口竞争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出口退税宽化和出口退税深化的制度效应得到了体现。在宽化效应方面,国际运输和研发设计被纳入出口零税率范围,推动了这类服务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深化效应方面,出口货物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退还,增强了这类货物出口的竞争力。

  上述变化,初显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积极成效,也反映出需要密切关注和统筹研究解决的问题。随着试点的延续,有关部门将围绕改革对经济运行、社会民生、企业负担、财政收入、征管效能、纳税遵从等方面的影响,及时做好阶段性总结和评估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凝聚改革共识。在此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适时将一些示范和带动效应较强的地区纳入试点,选择部分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的行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消除地域性试点的局限,使增值税的链条机制完整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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