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费、餐补、通讯补贴、误餐费等个人补贴该不该征税,征的依据又是什么?对于企业而言,有哪些领域可以继续免减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标准是什么等有争议的话题备受关注,昨日(11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针对这些热点问题接受在线提问并进行解答,同时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
福利、补贴等需计征个税
补充医疗保险需纳税、以通讯补贴以及以误餐费名义发放的补贴均需纳税……昨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规定,无论是以现金还是实物形式发放的福利,个人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交通费、通讯费补贴需缴个税
问:公司发放的交通、通讯补贴,需要全额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讯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表示,以一名月收入为8000元的职工为例,他本月还获得了单位以通讯补贴形式发放的1000元补贴,其需要以9000元的费用标准,扣除当月的三险一金费用,假定该费用占其工资的20%,则其需要缴纳三险一金1800元,则其计税收入为7200元,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65元,税后收入为6935元。
补充医疗保险需纳税
问: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比照补充养老保险方法缴纳?
答: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表示,如果一单位职工当月收入为5000元,单位还发放给他个人600元的补充医疗保险,则其应该以5600元的标准,扣除三险一金费用,假定其当月缴纳的三险一金费用为工资的20%即1120元,则其计税收入为4480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9.40元,实际获得的收入为4450.60元。
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的补贴需缴个税
问:单位每月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表示,如果一单位职工当月工资为4500元,而当月该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补贴200元,则其扣除940元的三险一金,需要按照3760元的标准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7.80元,最终获得的收入为3752.20元。
现金和实物福利均需缴个税
问: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辞退后个人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需缴个税
问: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缴个税吗?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所说的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为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应按照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计算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去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6061元,这意味着,如果一名职工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低于168183元,则其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不过一个工作12年的员工,其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为300000元,则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为300000除以12得出25000元后,计算纳税收入为4370元,再以4370元乘以12,则最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2440元。
不同税目之间不能互相抵扣
问:个人所得税各税目之间如果有亏损是否可以抵免有收入的税款?或者一个税目内是否可以抵扣?比如财产转让所得科目里,如果有股权投资损失,同时又有房产转让收益,房产转让收益能否抵免股权投资损失,如果可以,是否有年限的规定,还有具体操作程序?
答: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11个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和税率,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在分类所得税制下,每一类所得都要单独征税,因此,不同的所得项目之间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项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
独生子女补贴、安家费等不征税
与上述情形相反,单位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符合规定的安家费用、实际报销的通讯费用等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独生子女补贴免缴个税
问:公司每月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20元的独生子女津贴(三优费),请问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如何计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所谓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数额发放标准之内的补贴。
符合规定的职工安家费免个税
问:单位现向引进的研究生发放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过,如果发放的安家费不符合规定,或者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的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发放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报销的通讯费可免个税
问:个人实际报销的通讯费用是否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赠送礼品部分情形免个税
问:企业赠送礼品免征个税如何界定征免界限?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上述情形下,企业赠送礼品可免征个税。
个人两处以上收入选择固定一处缴税
问: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收入应该在哪处缴纳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自己选择还是在收入多的一处缴纳?
答: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
哪些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农、林、牧、渔业项目可免、减企业所得税,企业增资扩股不存在征税问题……在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同时,昨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还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进行明确。
产权归业主的地下停车场可公摊成本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小区内建造的地下停车场所的成本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公摊成本处理?
答: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业主的,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农、林、牧、渔业可免减收入所得税
问: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是否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答:按照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所谓的免征和减征是指该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净所得为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减除各项相关支出后的余额。
企业增资扩股不存在征税问题
问: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按照规定,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的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作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加盖发票专用章才能进行税前扣除
问:在收到加油站、超市开具的卷筒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答: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应该加盖发票专用章。所谓加油站、超市开具的卷筒发票很可能只是销售水单,不是发票,请到加油站、超市换取发票后,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需逐年判定
问:2010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是否可以直接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答:2010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三年内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企业在2011年及2012年是否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需要依照国税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逐年判定。
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将继续执行
问: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会有变动吗?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表示,该项税收优惠将继续执行。按照此项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专家观点
减税依然有空间
“按照现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一些交通费用以及通讯费用补贴都可以享受到免税的待遇,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开始注重减免个人负担,不过,目前依然有大量的税收征管措施并不明确,并且在减税方面个人所得税也依然存在空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表示。
他进一步分析,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已经提高到3500元,按照现在的物价水平,此免征额已经比较合理,但是未来随着物价上涨,免征额的提高依然有空间,未来免征额应该和物价挂钩,比如,每两年跟随物价调整一次,这样才会随时降低个人的纳税负担。
针对在分类所得税制下,不同税目之间不能抵扣的问题,有分析人士指出,我国可首先考虑推广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所谓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是指,一些种类的所得合并在一起计算税收,而其他种类还是分别依类别计算税收。各种所得税制都要代扣代缴,但综合所得税制还强调自行申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也只是过渡,最终是综合所得税制。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室主任杨志勇表示:“这种操作模式比较可行,也是税制改革的长期趋势,实际操作过程中,综合税制需要银行、民政、地税、公安等部门的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