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从去年上半年就酝酿对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进行规范,并出台一份《处理办法》,草案已几易其稿。”昨日,某知情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但该办法主要针对的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征税以及明确合伙企业的代缴代扣义务,对合伙制PE投资的账面浮盈征税“不太可能”。
“40%浮盈税”不太可能
日前有消息称,国税总局拟定的一份针对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草案中,要求合伙制PE基金的账面浮盈税为以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于该说法,业内立刻质疑声四起:“在IPO时点按账面浮盈纳税,第二天浮亏了还能否再退税?”“目前个人投资所得收益按20%来征税,如果通过合伙企业这一层反而变成了40%,是不是在鼓励"散兵游勇式PE"的出现?”
毕马威企业咨询税务合伙人马源对记者表示,对单纯估值增加带来的账面收益征税与对合伙制PE征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即使国税总局开始关注账面浮盈,但也不会在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相关办法中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则认为,2007年修订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从33%降为25%,高新技术企业降为15%.从这样的大环境来看,对合伙企业征收40%的所得税是不是太高了?
但更多观点则直接驳斥了对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合法性。深圳创投公会秘书长王守仁指出,由于2007年出台的《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已经将合伙企业本身定义为一个“免税主体”,意即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对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却出现全国性立法的空白。“这个文件本应与《合伙企业法》配套出台,但时至今日未推出。”金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卫锋认为。同时随着人民币基金将大规模迎来退出期,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提供全国性立法依据成为迫切需要。
地方优惠税率面临规范
2008年前后,天津、北京、上海、深圳等一些地方政府争相建立PE集聚中心,纷纷推出对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优惠税率。各地基本明确,合伙制PE和合伙制PE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记者了解到,各地对不参与业务经营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LP)均将其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以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税。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GP)的税率则有所不一:北京地方规定GP也可按20%税率征收,其他地方均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对公司制合伙人及公司制PE管理公司则按照公司法来征税。
刘桓对记者表示,对自然人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来征税实际上源自2000年国税总局出台的一份文件中的规定,但事实上这样做不伦不类,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如何纳税应进行单独规范。
此外,国税总局35%的税率要求与各地方政府20%的税率优惠也存在冲突。而国税总局此次酝酿的新规也很可能令各地方之前推出的优惠税率陷入尴尬境地。
纳税基数、时点之争
对纳税基数和时点的争执也是另一项难题所在。记者了解,目前GP在退出一单项目、获得现金收益后一般采取两种做法,一种是在几个月内与LP立刻分钱,这种情形纳税时点较早,而如果下一单项目亏了钱,但又无法拿到退税,因此采取“分一部分、留一部分”的做法,来抵消下一单的亏损。第二种做法则是,在基金存续期内允许LP进行二轮投资,LP把收益留存在合伙企业继续投资,这样也就延缓了LP的纳税时点。
而上海一位PE人士介绍,目前如果PE在同一年退出了两个项目,一单盈利一单亏损,上海市税务部门允许相互抵扣,但若退出不在同一年发生则不能相互抵扣。
“PE机构都希望纳税时点往后移,甚至希望基金在前两年投资阶段的亏损能够与之后几年的收益结转抵扣,但国税总局当然不希望如此,这些都需要加以明确。”一位业内人士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