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龚祖英司长在第六届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研讨会上就鼓励和支持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问题表示,税收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税收是重要的经济调剂杠杆,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完善国内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协定的作用,扩大国际税收合作的范围,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在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优化国内税收制度,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激励和保障。
在优化国内税收制度方面,龚祖英司长在会上介绍说,首先,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税法明确了境外税收的抵免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抵免方法,包括直接减免和间接减免。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对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所得,以及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租金等所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等有关问题,并对间接抵免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较好地解决了走出去企业境外股息、红利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为解决走出去企业纳税凭证认证难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对服务的规定条件境外所得可采取简易办法实施税收抵免。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了境外税收抵免计算具体的操作规定,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款的规定,部分境内企业为了实现境外上市或者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需在境外多层次注册公司的组织架构,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按实际管理机构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标准,认定后的待遇及一系列审批程序。去年国家税务总局还进一步明确了走出去企业依法申请享受居民企业待遇的具体的程序和规定。同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境外所得目前国家规定可以适用15%的优惠税率,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其次,在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境外投资给予的支持主要是企业以实物投资促进的零部件实现出口退免税的政策,即在境外承包工程的走出去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和非自产货物均可享受出口退免税的政策。
此外,在营业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一是明确了对我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二是对注册在北京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获得的收入可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免征营业税。三是明确了包括走出去企业在内的企业在资产重组中有关营业税的有些项目可以免税。
最后,在税制完善方面为建立健全有利于开发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结构调整,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在上海市开展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对服务贸易出口实现零税率或免税制度,这将大力支持走出去企业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这是从国内税收方面来看。
完善国际税收协定,为走出去企业创造良好的国际税收环境。
在完善国际税收协定方面,龚祖英司长指出,税收协定是跨国经济活动中国家,也是国家税收权益和企业对外投资利益的重要的法律保障,对走出去企业来说,税收协定不但给企业创造了在投资国优惠的税收环境,也为企业在境外遇到税收纠纷,寻求我国税务机关出面与对方协商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对外签署了97个双边税收协定,以及与香港、澳门的两个税收安排,其中95个协定,一级预港澳的安排已经生效执行,这些协定已基本覆盖了我国主要的投资来源地和对外投资目的地,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了税收制度保障。
加强税收机关的服务职能,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
在加强税收机关的服务职能方面,龚祖英司长在会上表示,在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管理的同时,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采取了一系列有利的措施强化税收的服务职能,努力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政策落到实处。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了税收政策的宣传,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信息和政策辅导。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总局的网站上开设了境外投资税收宣传的专栏,各地税务机关也利用多种形式来及时的宣传有关的走出去相关的税收政策。其次,国家税务总局简化相关工作程序,为企业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提供便利。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运用双边促进机制,为走出去企业境外税务争端提供维权服务。企业在与我国签有税收协议的国家投资或者经营时,如果认为该国税务机关的征收的税款或采取的措施与税收协议的规定不相符,可以向国内的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呈报国家税务总局与缔约国对方主管税务当局进行磋商,来解决相关的问题。通过这一机制,国家税务总局已成功地解决了多起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所遇到的涉税纠纷,维护了企业的合法利益。最后,做好重点企业的服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成立了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总局定点联系45户大企业,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的税收服务,这些定点联系企业大多是在境外有投资经营业务的走出去企业。同时,各省市也都有相应的大企业管理部门,有定点联系的重点企业,做好这些重点企业的服务工作,有利于增强税收服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整体上提高税收为走出去企业服务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