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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透视:中国部分地方性PE税收政策一览

2012-4-24 9:45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北京: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都执行20%的个人所得税。

  天津:自然人GP和LP都执行20%的个税。对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超过20%部分的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补贴。

  上海:自然人GP所得额在5万元以上的征收35%的个税,LP所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缴纳20%的个税。

  重庆:自然人GP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LP按20%缴纳个税;公司制按西部大开发政策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深圳:自然人GP按照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LP按20%的比例计征个税。

  新疆:自然人合伙人征收20%个税;公司制基金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执行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合伙制基金按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吉林:自然人GP、LP适用20%个税;基金投资于省内的企业或项目,按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给予补助。

  湖北:自然人合伙人征收20%个税。

  河北:自然人GP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LP按20%缴纳个税。

  内蒙古:自然人LP适用20%个税;公司制基金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执行15%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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