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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合伙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草案(下称“草案”)制定的知情人士再次确认,PE“浮盈税”与本次草案修订无关,国税总局对PE的征税时点“完全没有争议”。
该知情人士肯定,PE的征税时点应该在其收益实现后,这一征税时点没有争议。对PE征收“浮盈税”没有法律依据。“草案的内容与‘浮盈税’完全是两回事。最初提这个错误看法的人应该不是专业人士,将两个毫无关联的事情放在一起说。40%的税率也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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