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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称已关注劳务报酬个税税负偏重问题

2012-4-26 8:7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25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在网站上就一些网友提出个税等问题予以了回复。税务总局称,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尚无法解决家庭支出差异,已经关注到劳务报酬的个税税负存在偏重问题,并重申税法范围外的各类奖金均应缴纳个税。

  税务总局介绍,目前我国个税实行的是分类分项征税办法,这种模式没有直接设计教育、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等专项扣除。但在实际上,我国现行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上述因素是有相应考虑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的确定是以社会平均消费支出为依据,包括了家庭生活支出、教育、医疗、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等项目的平均数额。当然,这个平均数额无法解决具体家庭支出的差异性问题。今后我国个税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关于劳务报酬的个税税负问题,税务总局称,去年,我国修订了个税法,但对来源于劳务报酬个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仍保持在十几年前的800元,税率高达20%,主要基于以下情况: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具有不平衡性、流动性、隐蔽性、临时性,税收监管难度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对很多人而言是“第二职业”,其扣除是一种“成本扣除”,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生计费用扣除”是不同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采用不同的计税办法,两者不具有可比性。个税法修订后,对于没有工资收入,只有一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且收入较低的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我们已经关注到该问题,但个税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法律级次较高,只能通过下一步修订个税法予以解决。”税务总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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