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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职工福利费不超薪金14%免企业所得税

2012-5-3 8:6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字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记者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针对近一段时间纳税咨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统一解答。

  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我国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也做了相关规定,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列举的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到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属于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符合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纳税服务司还介绍。

  另外,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那么,免税是指全部所得免税吗?

  纳税服务司介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该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净所得为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减除各项相关支出后的余额。”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A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