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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财税法促收入分配改革

2012-5-18 10:41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近年来,我国经济总量和社会财富迅速增长,但收入差距过大、分配不公、分配失衡等问题日益凸显。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雪峰认为,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而财税法是最主要、最直接的手段。但是,目前财税法存在诸多弊端,调整财税法有助于推进收入分配改革。

  “总体看来,我国尚未形成调节收入分配的财税法体系,财税法在调控收入分配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彭雪峰说,目前国家财政收入占比相对较高,重复征税、负税过重等问题是财税法不合理的表现。此外,,财税法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反应滞后,近年来新出现的非税收入或新型个税领域往往得不到及时规制或调节。

  针对上述不足,彭雪峰代表提出建议,促进财税法调整应妥善处理收入分配的核心问题,即分配结构问题。而国家与国民、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国民与国民之间的分配格局,正是一国分配结构的重中之重。我国当前分配问题事实上正源于上述三大分配格局的失衡,因此,财税法调整的当务之急是合理调整这三重分配关系。

  规范财政收支,变富国为富民当前,我国国家财政收入已连续几年以超过GDP增长两倍以上的速度增加,而国民可支配收入扣除价格因素后的增长却一直低于GDP的增长。“我国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分配格局已严重失衡,亟待调整。”

  在合理调整国家与国民的分配关系上,彭雪峰建议,要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财税法律体系,形成一个以财政基本法为统领,包括财政平衡法、财政预算法、财政支出法、财政收入法、财政管理法、财政监督法等内容的统一整体,将财政收支的各项活动均纳入法治化轨道。

  他还提出,应当通过清理不合理税收提高国民的可支配收入,并且通过财税法的调整,限制财政收入的过度扩张,同时逐步提高民生性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调节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分配结构,实现从“国富民强”到“民富国强”的转变。

  适度扩大地方权限“分税制下,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权是影响收入分配效果的一个关键因素。”彭雪峰表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收支划分以及财政利益分配的权利完全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而且分配不够明晰,程序不尽完备,最终导致财政收益主要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财力严重不足,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严重失衡。

  因此,他建议,应当依据适度分权、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尽快健全财政收支划分法、财政转移支付法相配合的法律制度,促进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合理分配。

  彭雪峰对此提出了具体的调整方案。在财政划分方面,进一步明晰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界,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权限,确保中央行使主要财政立法权的前提下,给予地方适当的财税管理权限,增加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例如,可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的部分政策调整权下放地方。

  他还认为,对于对国家宏观经济影响较小而对地方经济影响较大的地方税(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在中央规定税种的前提下,赋予地方就实施办法、税率、税收减免和起征点等事项的决定权。

  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谈到合理调整国民中间的分配关系,彭雪峰认为,居民个人之间的贫富差距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最为直接,调节应从收入差距和财富差距两方面入手。

  在收入差距调节方面,他建议,在初次分配环节,应当建立合理的工作增长机制,以保证劳动者的收入增长,同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二次分配环节,则应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

  “二次分配是财税法发挥作用的主要领域,财税法主要通过个人所得税予以调节。”彭雪峰建议从税率、纳税主体、税制模式、税收征管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比如,在税率方面,应合理调整税率,对于累进税率设置五档或更少的税率级距,并降低最高级次的边际税率,避免过重的税负;在纳税主体及税制模式方面,科学制定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度,设置统一的、按家庭计算收入和扣除的综合个人所得税。

  在财富差距调节方面,彭雪峰建议逐步建立健全消费税、产税、船税、遗产税等税法制度,逐步完善我国财产税法体系。他着重指出,“近年来热议的房产税,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其房产税的属性,而不仅仅将其作为调控房价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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