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在实施更加积极主动、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的背景下,我国将在反避税、非居民税收、“走出去”企业涉税问题、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等领域加强服务和管理。意见提出了相关思路、原则和主要任务,是税务机关加快税收征管模式改革、加强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了解,这是我国税务机关第一次发布针对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的主要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或参与制定国际税收法律制度,负责税收协定和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的谈签和修订,反避税、非居民企业及个人所得税和“走出去”企业及个人境外所得等税收制度的修订与完善;组织实施对非居民企业及个人、“走出去”企业及个人的税收服务与管理;组织实施反避税调查、开展预约定价和双(多)边磋商、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港澳台涉税协调管理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国际税收的协调管理,组织实施或直接负责反避税和重大跨境税源的税收管理。
在反避税领域,将管理、服务、调查并重,创建反避税防控体系,完善反避税工作运行机制,促进反避税工作向纵深发展(000001,股吧)。在非居民税收领域,将围绕遵从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全面加强对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和个人的税收管理,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机制。针对“走出去”企业,将按照“摸清底数、完善政策、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的要求,抓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全面掌握我国居民企业及个人境外投资经营、境外取得所得和纳税等情况,建立“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涉税档案;积极研究并落实好促进企业“走出去”的各项税收政策,对国家鼓励的对外投资项目研究落实支持政策,进一步研究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的确认和征税、境外税收的抵免、境外投资或贸易出口退税等方面的政策。同时,以税收协定为依托,帮助“走出去”企业和个人了解投资国的税收制度,为境外投资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税收法律保障及税收服务,化解我国居民境外投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人士表示,意见出台是基于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国际税收管理的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深入发展,各国围绕税源国际化、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竞争日趋激烈。目前,跨国公司避税形势严峻,国外税务当局和国际经济组织纷纷采取措施强化对国际税收的管理,向跨境税源要税收。从国内形势看,“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这给国际税收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要深化税源专业化管理,积极推进税收征管模式创新,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和跨境税源专业化管理。国际税收体系建设遵循这些原则,明确了国际税收管理相关思路、原则和主要任务,规范了相关工作机制,是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在反避税、非居民税收、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等领域呈现快速发展态势。2005年~2010年,我国共签署45个单边预约定价安排、16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每年通过双边磋商为我国企业减少双重征税数十亿元。自2009年9月以来,我国与巴哈马、百慕大、开曼和阿根廷等国家(地区)正式签署了8个税收情报交换协定,与捷克、比利时、芬兰和新加坡等国家(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议定书。由于强化税收管理和税源增加等因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近年来一直保持较高增长幅度,2011年全国共组织非居民企业税收1025.89亿元,首次突破1000亿元大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