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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最高判无期

2012-6-13 8:48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曾因吹嘘“收购美国大西洋银行”而一骗扬名的温州商人林春平,近来又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6月9日,温州警方在广东警方协助下于珠海抓获林春平。林春平的几家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涉案金额上亿元。

  增值税是目前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也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还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在没有任何购销或提供劳务事实的情况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就触犯了刑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主要是出于两种目的,一是为了销售货物,或是为了抵扣税款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利用本单位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虚开,以收取“开票费”的名目牟取暴利。此外,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罪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有些不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利用其他方式获得发票,然后虚开、牟利,也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危害十分严重。它不仅威胁着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严重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容易孵化和催生犯罪。近年来破获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案、要案,日益带有犯罪团伙化、常态化、职业化的特点;犯罪分子经过与税务部门多年的周旋后,学会了用更隐蔽的手段对付税务部门,甚至和税务工作人员内外联手作案。

  我国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删去了1997年刑法关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内容,但是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法定刑配置,仍是惩罚经济犯罪中的最强手段,足以震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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