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税总局6月14日发布通知,对于多个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予以明确,其中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通知明确,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此外,对于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该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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