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6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明确表示,烟草企业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享税前扣除政策。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是烟草业的广告费用却不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数据显示,2011年,烟草业销售总额达到10111.4亿元,上缴财政6001.18亿元。据了解,该通知是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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