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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文化创意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2012-6-19 9:13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已正式启动了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试点,部分文化创意企业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下的“文化创意服务”纳入试点范围。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五大类,约3万家文化创意企业纳入试点,占12万家试点企业的四分之一。

  “营改增”是国家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步骤,是消除重复征税、优化产业升级的大势所趋。上海启动试点不久,北京提出的试点申请也正式获批,将于2012年7月1日进行试点。近年,北京文化产业增加值已经超过房地产、批发零售等行业,成为仅次于金融行业的第二大支柱产业。因此,北京试点肯定会力推文化创意产业。此外,其他十余个省市也纷纷提出“营改增”试点申请。对于文化创意企业而言,“营改增”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本文结合上海三个多月来的试点情况,从四个与文化创意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方面剖析“营改增”给其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一、“营改增”与差额征收的并用规则

  为了克服重复征税,上海2010年9月颁布实施的《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规定:营业税纳税人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可以在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去按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并且列示了八大类60个可以扣除项目,包括专利商标代理、广告代理、会展业务等“文化创意服务”。可以说,这一做法在“营改增”试点之前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文化创意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上海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收政策做了有条件的延续。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比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在“营改增”下,试点的广告代理一般纳税人企业如果从上游企业那里取得征税专用发票,则按照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即可;如果上游企业为非试点纳税人,则该企业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给上游企业的价款,然后计算销项税额。如果该广告代理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给上游的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然后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缴纳增值税。可见,纳入试点的原差额征收的文化创意企业,可以通过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应纳增值税额。

  二、税负增加可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

  据悉,上海近期的试点反馈情况显示“营改增”后,70%的试点的文化创意企业出现税负下降,与此同时,也有部分试点文化创意企业税负有所增加。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营改增”试点的首要目标是消除重复征税,在行业总体税负上“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因而不能一相情愿的认为“营改增”就是减税。另一方面,文化服务企业原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增值税率为6%,增值税税制下虽可以抵扣,但是由于成本结构、经营周期等原因,部分企业可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再加上试点范围较小,若上游企业为非试点纳税人,则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种背景下,无疑提升了文化创意企业的税负。

  为了帮助试点企业平稳过渡,上海出台了沪财税〔2012〕5号、沪财税〔2012〕6号两个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税负增加的文化创意企业无疑应该快速作出反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积极争取相关财政扶持。

  沪财税〔2012〕5号文件规定,财政扶持的对象主要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沪财税〔2012〕6号文件明确了企业申请财政扶持相关报表的填写问题,包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和网上电子申报营改增税负变化申请表的填写。纳税人可依据《增值税申报表》填写税负变化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并自行计算试点后企业税负的实际变化额,在进行纳税申报的同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等候税务机关的审核。

  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应该在2012年4月份出台,企业要核心关注需要递交的材料及其合规性要求,对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重点予以充分的重视。

  三、做好营业税优惠政策清理及备案工作

  近年来为了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国家及地方层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的营业税减免优惠政策,“营改增”后,根据[2011]110号、[2011]111号文件,上海试点对原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现行部分行业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此外,还有大量的与营业税相关的税收优惠、差额征收、征管措施等规定需要清理,北京在前期准备过程中,整理了相关营业税政策文件的清理情况,其中涉及到文化创意服务的多达13个。“营改增”试点文化创意企业应该彻底清查一次涉及自身的政策,做到心中有数。

  同时,上海市发布了《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对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备案、申请工作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因此,在新旧制度交替之时,文化创意企业应密切关注财税部门的相关政策动态,及时核对企业自身信息,完成相应的备案或申请工作,以最大限度地享受政策优惠,降低企业税负。

  四、文化创意企业面临的财务管理及税务法律风险

  “营改增”对试点文化创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新要求。营业税计税较为简单,而增值税采取的是抵扣模式,对于试点企业而言,“营改增”实际上是带来整个会计核算体系的改变。文化创意服务企业大多为中小型企业,试点前,会计核算多采取公司一人多岗、兼职会计或者聘请记账的形式,“营改增”后非常容易产生会计核算的不健全,导致偷漏税款,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甚至引发刑事风险。因此,企业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增加会计人员的配备,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相应调整企业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以防范新的增值税制的风险。

  “营改增”要求试点文化创意企业规范发票管理制度。一方面,增值税发票管理要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尤其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区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对其使用范围,税务部门有专门的规定。另一方面,增值税发票限额与营业税不同,普遍发票限额较低。而申请大额发票需要较长时间,会对开展业务造成不便。在我国以票控税的制度下,发票的不规范会直接带来税务稽查以及核定征收等风险。此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犯罪多达十余种,一旦触犯相关刑罚,可能招致严厉的刑事处罚。因此,试点文化创意企业要制订发票开立、领用、使用和核销的管理制度,并告知相关业务部门严格执行。

  “营改增”是我国十二五期间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是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上海的试点以及即将进行的北京试点只是改革的第一个阶段,十二五期间将在全国范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营改增”。文化创意企业应该密切关注上海试点情况,尤其在差额征收处理、财政扶持申请、税收优惠清理与备案、财务管理及税务法律风险防范四个与企业利益息息相关的方面,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从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在挑战中抓住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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